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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企业动产质押融资

金融证券 2022-08-10 15:17 标签: 企业动产质押融资

企业在一定的情况下需要获取融资来帮助自己扩展自己的市场,所以需要将动产放在银行指定或认可的仓库作为质押物,动产质押融资能够有利于企业在一段时间内资金的周转,使企业能够正常运转。

《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动产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企业将动产(包括商品、原材料等)存放在银行指定或认可的仓库作为质押物,质押物在银行监控下流动,据此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方式。

融资的业务特点如下:

1)、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质押物的品种灵活多样,如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均可以作为质押物。

2)、有利于企业存货资产和资金周转。质押物在质押期内可替换使用,即在质押期限内可以用银行认可的新质押物或保证金来置换原质押物,满足企业存货和资金的正常周转。业务受理客户可以向开办该业务的银行提出动产质押业务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 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④质押担保的范围; ⑤质物移交的时间; ⑥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另外,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 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付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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