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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定线营运怎么处罚

其他 2022-08-10 13:43 标签: 出租车 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九十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田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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