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第一、主体不同: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第二、管辖不同:前者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后者有执行法院的民事庭管辖。 第三、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存在违法等事由,更正执行行为;后者目的在于有效阻止执行。 第四、程序不同:前者异议-裁定-复议;后者异议-裁定-诉讼。 第五、保护的利益不同:前者程序利益;后者实体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百二十五条 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22-08-09 16:29
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08-09 16:29
不停止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如果在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强制执行一概不停止,一旦执行完毕,某些违法行为将无法纠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能因此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执行救济的目的将无法达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2022-09-27 11:11
1.主体不同。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主体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主体是案外人。
2.对象不同。对执行行为的异议的对象是法院的执行行为;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对象是执行的标的。
3.救济途径不同。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案外人和当事人如果对裁定不服的,且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即认为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022-08-09 09:00
1.主体不同。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主体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主体是案外人。
2.对象不同。对执行行为的异议的对象是法院的执行行为;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对象是执行的标的。
3.救济途径不同。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案外人和当事人如果对裁定不服的,且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即认为原判决、裁定没有错误),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023-02-13 10:05
执行异议之诉的收费标准是需要根据案情进行判断的。
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当事人、案外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目的在于保护案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纠正已经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对于不服法院对异议的裁定而采取救济措施的,则分别下列情形是否收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上级法院复议的,不得收费。在一个新的诉讼案件中,无论对案外人还是原审当事人均应按规定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