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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

刑事辩护 2022-08-09 14:02 标签: 安全生产 责任事故罪 立案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为:因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其因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即可予以立案。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谢秀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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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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