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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如何依法维权?

劳动工伤 2022-03-09 10:06 标签: 女职工 维权

女职工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和特殊保护?尤其是孕产妇女职工受到歧视时,如何维权?

案件回顾

王某工作的某保险公司,在获悉王某怀孕后,单方面调整其工作岗位和地点,又以其不去新的岗位报到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100.75元、带薪年休假工资4915.9元。公司不服裁决,提起上诉。经审理,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100.75元,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823.48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后公司自动履行判决,案款如数汇入王某的个人账户。

律师说法

法律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调岗理由要具备合理性和正当性。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女职工享受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职工享有的权益,同时还享有国家对妇女规定的权益,包括女职工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以及人身权利。

女职工特殊保护:

1.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情况。

2.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给予的特别保护,主要包括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

傅心勇律师

傅心勇律师

广东翔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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