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网络信息犯罪和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区别:
1、罪名概念不同。两罪在概念定义上已有较明显的区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更多适用于犯罪行为(比如盗窃、抢劫、诈骗等)完成后,对犯罪所得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等。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是针对各种网络犯罪,提供各类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帮助,使网络犯罪行为得以完成。
2、罪行特征不同
两罪的最大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上游犯罪中所处阶段和所起作用不同。
3、刑罚处罚不同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确立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构成情节严重,刑期在3至7年之间。而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来看,其最高刑期为3年。刑罚的尺度不仅包括法益侵害性,也包括犯罪行为的可谴责性。相较于网络上游犯罪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人没有掩饰、隐瞒犯罪资金的故意,而是想通过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获取一定比例收益,其行为的可谴责性相较于上游犯罪要轻很多,若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罚,量刑过重,显然违反了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2-09-08 08:59
首先,两者的帮助节点是不一样的,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以上游犯罪终结,也就是既遂为前提,如果上游还没有完成,即使存在帮忙取现等行为的,也不构成该罪。对于帮信罪,帮助的行为是可能贯穿于整个上游始终的,但主要还是在上游行为开始或者未完成前。其次,二者的主观故意上也存在差别,两罪对“明知”要求的程度并不相同。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为人在帮助时,是明明白白知道其帮忙转走的款项,是上有犯罪获得的。而对于帮信罪来说,行为人的犯罪故意是概括的故意,一般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即可,也就是能感觉到或意识到存在这种可能就可以,并不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上游就是犯罪。
再次,从细节上,收款款项的来源存在区别,强调下,这个点不是绝对的,只能作为一个参考因素,具体还要结合主观故意考虑。
最后,从这两个罪的关系上来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有可能成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帮助的对象,也就是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可以成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游犯罪,因为专门做帮上游转移的人员,也有可能要收集卡进行资金转移。
2024-05-28 11:25
犯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犯罪的可以取保候审,符合条件即可。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具体指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
2025-02-25 15:42
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
2022-08-08 10:18
2023-08-23 17:16
帮助网络信息罪是否严格根据实际情节后果而定,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们接触的犯罪嫌疑人中,最常见情形是,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或者信用卡交付他人使用,收取些许“使用费”,对卡的使用、管理均不知情或者说放纵卡的使用目的,案发时候,通过公安调取的流水才发现短短时间内,卡里流水均达几百万、几千万甚至更多,而这些钱的流向均是用于从事非法行为,比如诈骗、洗钱等。综上所述对于帮助网络信息犯罪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涉案情况所认定的具体事项并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