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周春梅律师

姓名:周春梅律师

律所:北京伟睿律所事务所

头衔:专职律师

城市:北京-朝阳

执业证号:11101200811807959

执业年限:18年

擅长领域

  • 婚姻家庭
  • 债权债务
  • 房产纠纷
  • 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 合同纠纷
  • 劳动工伤
  • 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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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的婚姻家事与遗产继承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离婚和继承,最主要的是它所涉及的财产类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比如公司股权如何分割、如何继承;夫妻共同的房屋如何分割、如何继承;债权债务如何确认、债务如何承担、如何继承?继承人是否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网络虚拟财产如何分割、如何继承?保单如何分割、如何继承等等......所以,婚姻家事类领域综合服务性律师应声而生】

 

周春梅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北京伟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任。主办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房屋买卖纠纷、公司股权合同纠纷,并担任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

2014年被朝阳区律师协会评为“青年标兵律师”,朝阳区优秀律师;2015年被北京市律师协会评为“北京市优秀律师”;2018年7月荣获朝阳区律师协会“2018年度公益特殊贡献奖”。

执业多年,时刻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谋求最大的利益。

律师贡献值

  •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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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问答

公司连续盈利却多年不分红,小股东如何依法主张利润分配或要求股权回购?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小股东可通过行使知情权了解公司真实财务状况,依法主张权利。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法定分配利润条件的,异议股东享有股权回购请求权。实务中,小股东首先应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核实公司真实盈利状况。若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虚增成本等方式转移利润,小股东还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主张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其他股东利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策略上,可同步提起利润分配之诉与股权回购之诉,根据案件证据情况选择最优方案。查看全文>>
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公司和其他股东应如何应对?
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债权人是否善意。公司应审查担保决议程序的合规性,其他股东可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关键在于其是否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对于公司和其他股东而言,应首先审查该担保是否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合法决议,若属越权担保且相对人非善意,公司可主张担保合同不对公司发生效力。同时,其他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追究法定代表人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赔偿责任。查看全文>>
没有书面代持协议的隐名股东如何通过银行流水和实际参与经营证据确权?
隐名股东确权需证明实际出资事实及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代持合意。在缺乏书面协议的情况下,银行转账记录、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证据、分红记录等可作为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关于投资权益归属的争议,应当根据双方之间的约定处理。在缺乏书面代持协议的情况下,隐名股东需从两个维度举证:一是实际出资事实,包括银行转账凭证、出资款来源证明、显名股东出具的收款确认等;二是代持合意的存在,可通过隐名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出席股东会、签署公司文件、获取分红款等间接证据予以证明。实务中,法院通常综合审查全部证据,判断是否存在事实上的代持关系。建议隐名股东在确权诉讼前,尽可能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必要时通过录音、微信记录等方式补充证明代持合意。查看全文>>
大股东未经小股东同意私自转让股权,小股东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维权?
小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主张优先购买权,或在股权转让侵害其合法权益时请求损害赔偿,具体路径需结合公司章程约定与转让行为的具体情形综合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若大股东未履行通知义务或未经法定程序私自转让股权,小股东可依法主张该转让行为对其不发生效力,并请求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若股权转让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且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小股东的救济途径可能转向请求损害赔偿。实务中,建议小股东及时保全证据,审查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特别约定,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周春梅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注重从公司章程审查、证据链构建及诉讼策略制定三个维度为小股东提供系统性维权方案。查看全文>>
公司只有两个股东各持50%股权,如何设计公司章程防止股东僵局?
可通过在公司章程中预设僵局破解条款,如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设置轮流决定权、约定股权回购触发条件等方式,避免决策瘫痪导致公司运营停滞。 股东僵局通常发生在股权结构对等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当两名股东各持50%股权且意见分歧时,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公司经营管理陷入停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然而,司法解散是最终救济手段,成本较高。更为务实的做法是在公司设立或股权架构调整阶段,通过公司章程定制预防性条款:例如约定在特定事项上引入独立第三方调解或仲裁机制;设置'俄罗斯轮盘'条款或'德州枪战'条款,允许一方以特定价格收购对方股权;约定僵局持续超过一定期限时触发股权回购或公司分立程序。周春梅律师建议企业在章程设计阶段即充分考虑僵局预防,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特点与股东间的信任基础,制定个性化的治理结构方案。查看全文>>
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对外提供大额担保,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需结合《公司法》第十六条及交易相对方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综合判断,未经股东会决议的担保不必然无效,但公司可据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内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的规范性质及对外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经历了演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规则,《公司法》第十六条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的对外担保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关键在于交易相对方(债权人)在接受担保时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即是否审查了公司章程及相应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若债权人属于善意且已尽合理审查义务,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若债权人明知或应知担保未经法定决议程序,公司可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在公司内部,未经决议程序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管,可能需对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周春梅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从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债权人善意判断及公司内部追责三个层面提供综合法律分析。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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