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
一、医疗事故民事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
二、医疗事故刑事责任主体是医务人员
三、医疗事故行政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022-09-07 17:0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2002年实施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而制定的。于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共计七章六十三条。
2022-08-12 13:42
医疗纠纷案件不再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而是采用了两种不同的归责原则,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一种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两种不同的归责原则其举证责任的承担是不同的。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此为过错责任原则,系绝大多数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由患方承担举证责任,患方需要举证证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存在相应的损害后果,同时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此为过错推定原则,即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其举证责任由医患双方共同分担,患方并不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但仍需要证明最终的损害后果。医方应当对其提供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进行举证证明。
2022-08-20 13:44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2022-08-17 11:33
一、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以下三种,分别是:
1、国家医疗单位和私立医院所致的医疗事故,刑事责任主体是医疗单位。
2、个体诊所的医生所致的医疗事故,由该个体诊所的业主即医生本人为刑事责任主体。
3、如果是个体诊所的雇用人员致害,则由个体诊所的业主为刑事责任主体。
2023-04-21 14:53
医疗事故赔偿法律关系的赔偿义务主体包括以下几种:1、国家医疗单位和私立医院所致的医疗事故,赔偿义务主体是医疗单位,即医院,而不是具体的经治医生,受害人不能以医院的经治医生为被告起诉,而应以医院为被告。2、个体诊所的医生所致的医疗事故,由该个体诊所的业主即医生本人为赔偿义务主体。3、如果是个体诊所的雇用人员致害,则由个体诊所的业主为赔偿义务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