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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代履行费用如何征收

其他 2022-09-13 09:16 标签: 行政机关 费用 征收

在代履行费用强制征收方面,总体而言,笔者建议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七条对违法行为人追缴滞纳金、另处罚款等规定执行。
《行政强制法》以“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代履行费用方面“一款带过”,相关单行法律法规又缺乏有关代履行费用的明细规定,使得代履行费用在执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得到落实。因此,有必要建立合理规范的代履行费用征收原则,强化代履行费用强制落实的法制保障,助推代履行的执法效能在我国的执法情境中得到充分展现。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刘群律师

刘群律师

山东众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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