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通话录音若得到效力的确定,一般是能够作为法庭直接证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以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2-09-09 11:03
电话录音作为证据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一、录音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是承担义务的一方 二、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券债务内容或者是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三、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四、电话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 五、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 六、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七、电话录音可以公证
2024-04-07 13:38
可以。 1.电子支付工具的转账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通常需要证明对方的身份信息 (对方承认也是可以的); 2.建议采用其他证据补强电子支付工具转账记录的证据效力,比如可以采用聊天记录,绑定银行卡的流水等等。
2023-08-23 15:26
2023-03-08 14:42
电话通话录音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电话通话录音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类别—视听资料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种合法的证据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视听资料与书证的区别在于:书证是以书面文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而视听资料的音响、图像、储存资料等,并不单纯以文字和符号表达思想内容,而是独立地反映了案件的一部或全部的真实情况和法律事实,不仅静态反映了待证事实,而且动态地说明了待证事实的现实情景,这一点迥异于书证。视听资料与物证:物证是以自己的客观存在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而视听资料是以音色、图像、贮存资料的内容等,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两者显然不同。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民事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科学的结论意见。与视听资料的显著区别在于,鉴定结论是鉴定人的结论,而视听资料则是反映了待证事实。 综上所述,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的。
2022-10-21 15:04
1、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 2、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例如,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 3、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4、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例如不能凭同意结婚的录音要求法院判决结婚(因为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5、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