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可以同时开具。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票方和受票方在开具或取得电子发票后仍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2022-08-10 16:47
开具发票的规定: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均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2.特殊情况下,即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以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5.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
6.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2022-10-08 14:00
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文,自2021年1月21日起,全国范围电子发票,已经可以开出普票和专票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纸质发票会退出历史舞台:
(1)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2)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36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3)电子发票取消之前的“发票专用章”,改为电子签名;
(4)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2022-11-03 09:4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规定:“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消费者从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后,收到的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2022-11-18 14:34
“电子发票不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电子发票是可以由开票方和受票方自行打印的,电子发票上相应位置已有开票系统生成的电子签章(发票专用章),所以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2022-11-18 14:43
“电子发票不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电子发票是可以由开票方和受票方自行打印的,电子发票上相应位置已有开票系统生成的电子签章(发票专用章),所以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