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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立案标准

刑事辩护 2022-10-17 16:32 标签: 选举 破坏 立案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 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二)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四)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董彦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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