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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留下岗买断职工国家怎么补偿

劳动工伤 2022-10-20 15:19 标签: 历史遗留 下岗买断职工 国家补偿

1.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2.国务院19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3.1999年国家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中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在国家层面,买断工龄属于企业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推向社会的一种方式,早已经明令禁止的。尤其是《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企业更不能采取买断工龄等方式,支付少许补偿,就要求员工下岗。即便真的要裁员,也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拒不支付,还需额外支付双倍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黄永卓律师

黄永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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