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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报废的条件

其他 2022-10-24 15:55 标签: 水库 报废 条件

根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报废:

()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其他工程替代,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库容基本淤满,无经济有效措施恢复的;

()建库以来从未蓄水运用,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

()库区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

()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

法律依据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报废: (一)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其他工程替代,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二)库容基本淤满,无经济有效措施恢复的; (三)建库以来从未蓄水运用,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四)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 (五)库区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六)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

姜建新律师

姜建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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