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居间合同注意事项

合同纠纷 2022-10-25 15:10 标签: 居间合同 注意 事项

居间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下:一、居间合同中的居间服务人员只有促成合同成立的,才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二、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杨春梅律师

杨春梅律师

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

经济纠纷 法律顾问 婚姻家庭 劳动工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东城]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