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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其他 2022-10-26 13:50 标签: 学前教育 法律责任 归责原则

学校教育活动是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侵权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这种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主要根据《民法总则》中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四项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此可知这一原则采取的举证方法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如果学生或家长要告学校或老师,就得拿出证据。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等一般侵权行为。

2.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那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如果家长能证明伤害是由学校导致的,但是学校不能证明伤害不是自己的导致的,就假定伤害就是学校导致的,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这个原则主要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的伤害事故,也就是10岁以下的未成年学生。是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下,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公平责任原则】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田俊娟律师

田俊娟律师

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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