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介绍五人以上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2-10-28 13:38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如何量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引诱、容留、介绍5人卖淫各1次,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人次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轻处、重处特别规定】
卖淫嫖娼活动未得逞,轻处40%。
引诱、容留、介绍少女卖淫的,重处10%。
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重处20%。
按人数计算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与按次数计算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不一致的,按前一种方法计算。”
2022-10-28 13:40
介绍卖淫罪是违法犯罪的刑事案件,如果判刑要根据卖淫犯罪的程度进行判决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提前自首的话,那么法院在判刑的时候会考虑这个因素的。如果犯罪分子积极配合调查、端正认罪的态度,可能会减轻一定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022-08-08 17:27
介绍他人卖淫构成介绍卖淫罪,根据刑法规定,犯介绍卖淫罪的犯罪分子应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要被判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比如涉及多次介绍他人卖淫、介绍多人去卖淫、介绍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去卖淫,介绍了明知自己有性病的人去卖淫,要加重处罚,要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还要处以罚金。
2022-08-08 16:26
介绍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2-08-08 17:40
介绍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其中的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介绍,一般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得以实现的行为。在意欲卖淫者与卖淫场所的管理者之间进行介绍的属于介绍他人卖淫。但是,单纯向意欲嫖娼者介绍卖淫场所,而与卖淫者没有任何联络的,可谓“介绍他人嫖娼”,不能认定为介绍卖淫。介绍女子被他人“包养”的,不成立介绍卖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