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1.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协商。
2.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
3.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经相关程序后,须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根据我的描述,你知道人大政协的职责是什么了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022-11-18 10:04
“村民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制定规章权;人事任免权;议事决策权;民主监督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2022-08-11 16:04
区人大代表的职责有以下几点:
1.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人大的决议决定,以及人大工作的理论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2.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法规及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3.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方案、报告,并发表意见提出方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履行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
4.积极参加闭会期间,人大组织的培训学习、视察、专题研究、执法检查、评议“一府两院”工作、代表向选民述职等各项活动;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
2022-08-11 10:41
性质不同。人大是国家机构,是由广大的人民组成的一种组织,代表了国家的最高权力;政协不是国家机构,它是由我国各个党派代表组成的一种组织,代表了我国各个党派之间的意见。
法律地位不同。各级人大都有着一定的法律权利,其中全国人大拥有着国家最高的权力地位;政协没有与人大类似的法律权利,政协只负对责国家政策进行商讨。
职能不同。人大的只能包括四个方面,即立法权、任免权、监督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而政协的职能是参政议政。也就是说,政协的职能更偏重政策的协商,人大的职能更偏重政策的执行。
产生方式不同。人大是由具有选举权的选民进行直接或间接的选举产生的;政协是由党内提名推荐并进行选举而产生的。因此人大的选举模式更为严格一些,竞争也更为激烈一些。
2022-08-10 11:40
政协和人大性质不同。人大是国家机构,是由广大的人民组成的一种组织,代表了国家的最高权力;政协不是国家机构,它是由我国各个党派代表组成的一种组织,代表了我国各个党派之间的意见。政协和人大职能不同。人大的职能包括四个方面,即立法权、任免权、监督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而政协的职能是参政议政。也就是说,政协的职能更偏重政策的协商,人大的职能更偏重政策的执行
2022-09-21 11:24
乡镇人大代表职责如下: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和执行。2、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3、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项。5、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6、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7、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8、根据上级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9、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