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销只是其传播的途径区别于传统的传销方式,但是即使其与高科技、互联网联系在一起,只要是其经营模式符合法律关于对传销的认定,就是违法传销行为。
网络传销的危害是危害多层次社会群体。互联网金融传销与传统传销活动都具有金字塔式的长链条结构,涉案群众众多。而互联网金融传销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突破了传统传销的线下宣传,以线上、线下相配合的宣传模式引诱了更多社会群体参与,因此,与传统传销相比,互联网金融传销涉及群体更多,危害范围更广,监管更困难。
第二种危害是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互联网金融传销以金融创新为幌子,利用社会群体对新金融模式的无知而进行欺诈。当前互联网金融传销屡禁不止的部分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繁荣发展。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具有高效率,低成本,低门槛等优点,是金融创新的成果。作为新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机制尚不完善,相关监管也不健全,为互联网金融传销的发展埋下隐患;而也正是因为互联网金融的“新”,广大群众对其了解并不深入,在互联网金融传销高回报率的诱惑下不免受骗。
第三种危害是影响政府公信力。传统传销活动一般经成员线下宣传,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扩大规模,宣传手法具有局限性。而互联网金融传销组织得宣传方式则更为多样,通过线下诱骗以及线上推广多种途径。为增强其可信度和宣传效果,该传销活动借势互联网金融,利用政府鼓励金融创新而打出“政府支持”的旗号,增强其可信度,以使得更多群体受骗。此外,为使更多群体信服,互联网金融传销组织还会伪造国家的相关文件,普通群众难以对其真假做出辨别。
所以,你知道什么是网络传销,并且网络传销有什么危害了吗!
法律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08-22 14:33
一旦发现网络传销活动,应及时向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举报,如果发现该网站该网站存在这样的内容可以向当地派出所“网安大队”举报,被证实违规网站将会被网安部门直接关停,包括且不限于网站被攻击及访客预留的内容。
2022-08-12 10:11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在法律中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也是致使民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
2022-08-12 11:43
非法定继承人是指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又实际取得了继承权的人,包括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而法定继承人是指依法律规定的继承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024-06-22 13:43
案外人执行异议是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要求中止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一类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案件范围内所说的案外人,是特指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益的并非执行案件当事人的人。也就是案外人是一个有明确边界的概念,并非所有执行案件以外的人都能以适格案外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2024-09-24 13:40
作为一种解决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性裁判制度,仲裁既不同于解决同类争议的司法、行政途径,也不同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当事人的自行和解。其具有以下特点:
(一)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仲裁是最能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专业性。
民商事纠纷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识领域,会遇到许多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故专家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
(三)灵活性。
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四)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这是世界性的通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