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时候公司才有责任的,劳动者在生病请病假时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就可以了。
根据《职工病假工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第五条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第六条规定,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第七条规定,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八条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第九条规定,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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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022-09-15 13:51
农民工受伤了老板不付医药费的,应先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者可向当地法院起诉。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022-08-12 11:54
婆婆生病住院,女儿该拿医药费。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应当尽扶养的义务。显然,父母生病住院其自身的费用不足以支付医疗费时,子女应当承担父母的该笔费用。根据我国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情况可免除扶养义务:1、子女同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身份关系,即亲生子女自幼年通过合法手续过继给养父母,与亲生父母解除了法律上的身份关系。2、子女(扶养义务人)因重大理由无法继续承担扶养义务,可减轻或免除该义务。 这里所述“重大理由”指,扶养义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被依法判刑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命)、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最低生活保障来源,身体条件的不完整(残障人士)不能继续履行扶养义务。 所以,只要与父母存在身份上的法律关系就应当承担支付相应医疗费等扶养义务。
2022-10-12 11:17
2022-08-12 10:33
因为公司未经法律法规授权随意没收私人财产是违法的,也构成了侵权。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公司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上班期间不得随身携带手机(可能一些涉密部门),必须放到行李间或者值班室(包括公司指定的存放地),而职工违反了规定,公司也应该以警告为主。对屡教不改的再施以处罚,但不是没收手机。毕竟手机是属于个人的贵重物品,除司法机关依法定授权外他人不可以没收的。 第
2022-09-08 15:15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如果上班带手机影响工作的,并且用人单位要制度是明确规定上班不能带手机的,上交手机是合法的,但用人单位要保障劳动者亲属在紧急情况下,能联系到劳动者。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