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2022-08-19 09:38
胁迫婚姻不是无效婚姻,而是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021-12-03 15:36
不能用裁定进行补正,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将“笔误”解释为“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写和其他笔误”,但是该解释的“笔误”的范围不够明确,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和立法本意,裁定只适用于解决程序上的事项,因此法律文书中的笔误应该界定为法律文书主文以外的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而不应包括涉及案件事实改变、实体变更的笔误。在本案中,如果用裁定补正形式进行纠正错误,实际上是变更了实体处理结果,相当于又下发了新的判决,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补正笔误裁定,不允许上诉,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而对后来法院下发的补正裁定有意见却不允许上诉,这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错误不能用裁定进行补正,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2022-11-28 15:28
不能用裁定进行补正,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将“笔误”解释为“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写和其他笔误”,但是该解释的“笔误”的范围不够明确,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和立法本意,裁定只适用于解决程序上的事项,因此法律文书中的笔误应该界定为法律文书主文以外的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而不应包括涉及案件事实改变、实体变更的笔误。在本案中,如果用裁定补正形式进行纠正错误,实际上是变更了实体处理结果,相当于又下发了新的判决,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补正笔误裁定,不允许上诉,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而对后来法院下发的补正裁定有意见却不允许上诉,这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错误不能用裁定进行补正,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2022-08-18 15:56
是的,重婚罪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若在明知对方已结婚还与之结婚的,那么就犯了重婚罪。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之规定重婚是婚姻无效的情形。
2022-08-22 11:43
可以。无效婚姻是因男女双方的结合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
尽管离婚和无效婚姻的最终结果都能导致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终止,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着将两者混为一谈的现象。很多在婚姻关系存续前就存在结婚要件的瑕疵,而由于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往往主张的是离婚,而非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