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登记机关解除,或者是向法院起诉该婚姻无效。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在婚姻被确认为无效应力之后,针对当事人所生育的子女,相关抚养权问题将参考对待合法婚姻中子女的方式进行处理,即由父母双方自主协商决定由哪一方负责抚养,若协商难以达成共识,便交由法院依法裁决。
我国无效婚姻的情形主要是包括: (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建立的婚姻关系无效,近亲属之间结婚,属于无效婚姻。 (三)未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定婚龄为,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民法典》规定无效婚姻解除需要符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情况之一。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无效婚姻不能办理离婚证,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对于无效婚姻,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确认婚姻无效。 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如果起诉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若出现婚姻无效或被撤销之情形,无过失方将有权依法向对方索取损害赔偿。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对于无效婚姻所涉及到的彩礼问题,是可以申请退还的。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对于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2. 一方在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3. 无效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身份,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重婚会被视为无效的婚姻。
隐瞒病史结婚并不直接构成无效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