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住广州A区,有两个儿子张乙,张丙和一个女儿张丁。张甲立遗嘱交给张丁。遗嘱中确定遗产房屋全部由女儿张丁继承。后来张甲死亡,张乙承担了丧葬费。张乙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王甲。张丙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A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张丁从外地赶来,在A区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时,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并附有其父的遗嘱,请求法院将房屋判给自己。
试分析:
1、张丁在本案中处于什么诉讼地位?
2、如果张甲没有立上述遗嘱,张丁要求与其兄长一起继承遗产,他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Z*M
广东-深圳
法律顾问
2022-05-16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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