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3 13:46 回复
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判断房子的归属权应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归办理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所有;
2、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归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所有;
3、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归已经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所有;
4、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归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受人所有;
5、如果上述情况均未发生,归签约在先的买受人所有。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