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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职员甲出资,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七彩天有限公司。假设后来该企业成立,甲聘请乙管
理企业,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须经甲同意。同年11月1日,乙未经甲的同意,以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
人丙签订了购买5万元原材料的合同。05年12月因企业亏损,甲解散了企业。06年3月10日,债权人丁要求甲偿还在企业存续
期问所欠其货款1万元,甲以企业解散为由,拒绝偿还债务。问题(1)该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合法之处?12)乙丙所签合同
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为由拒绝还款,是否正确?为什么?

1*1 上海 法律顾问 2022-05-26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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