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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5-03-31实施:2005-07-01现行有效
法律修订
2005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咪*吖 山东-济南 法律顾问 2022-06-11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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