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民法总则》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行政处罚法》第34条规定:“(第1款)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第2款)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3款)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问题:请从私法与公法的关系角度,阐释上述两个条文之间的关系。

c*凉 陕西-西安 法律顾问 2022-06-22 08:10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
在线法律咨询
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