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6 12:12 回复
在学理上彩礼被认为是当事人之间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由一方当事人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财物,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若未能办理结婚手续的,给付财物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这一理论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也对以上理论加以确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双方虽然已经按传统习俗订婚,但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分手的,给付财物一方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