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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相邻邻居的纠纷,我方在事实清楚,有宅基地使用权,有以前做为被告法院审理的事实文书,因此事对方在3月份夜里把我院墙推到,经报警处理,对方收到行政处罚,但在6月份对方又一次把我方院墙破坏,中间还有两次辱骂行为,目前第二次报案,还未有结果,在6月中旬对方又在我方另片宅基上进行挖坑、填埋、侵占、纵火等行为(我方有这片宅子的宅基证,以及以前司法所出具的调解书,调解书上明确规定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我方),但对方扔以纠纷为由,随意的对我方进行骚扰、破坏,扰乱我家庭不能正常的生产生活,对方的以上行为能进行刑事立案吗?

叫*王 河南-周口 法律顾问 2022-06-29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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