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2 10:58 回复
当事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当事人擅自删除新闻网站的相关负面新闻,此举使存储数据遭到了破坏。
另一方面,当事人的目的在于获取不正当利益,即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而非偶然的操作失误。
再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后果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