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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刘乙在分割遗产时,因一头受孕的母牛无法分割,二人约定共同共有。母牛产下小牛后,刘甲提出分割,刘乙认为小牛至少要饲养一两年才能用来耕地,现在分割不太公平。刘甲被拒绝很气愤,就对牛很少照料。刘乙同时饲养两头牛很吃力,且母牛脾性爆烈用于耕地很不方便,遂将母牛卖给张三,但未告知该牛脾性暴烈。一天,张三在用该牛耕种时,母牛突然受惊,张三无法控制,母牛闯入李四的田地将秧苗踩坏。李四扣留母牛并要求张三赔偿。恰好刘甲路过,认出母牛说明自己是母牛的主人,要求将牛牵回。
问题:
1.李四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刘甲是否有权牵回母牛?为什么?
3,若刘甲要求和刘乙分割小牛,二人都想取得对小牛的所有权,于是刘甲提议将小牛宰杀平分,是否合理?为什么?

雅*n 黑龙江-佳木斯 法律顾问 2022-06-30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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