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7 10:00 回复
日常说的债权债务:
1、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2、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