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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个县的牛奶代理商,给某超市供货牛奶,超市要求低温奶要达到17%常温奶要达到12%的利润,每月结账的时候还要扣除销售额的3%,我们经销商还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要扣除其他费用(例如陈列费,堆头费等)至少上千元,一直就这样合作了5年以上。今年6月份我才发现超市擅自更改了我们的供货价格,导致我们严重亏损(仓储费,物流费,人工工资等)。请问我该怎么办?可以打官司吗?能否胜诉?

青*枝 四川-达州 法律顾问 2022-07-11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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