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7 09:20 回复
这实际上是涉及到如何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的问题,这是在民刑交叉案件中较为常见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合同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
那么什么情况下是无效的呢,如果借款合同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欺诈、胁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无效的情形或者存在违背社会工序良俗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的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反之如果不存在上述合同无效的情形则该借款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