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8 08:47 回复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如果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不合符上述情形,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可在本次判决生效起六个月之后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