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6 08:22 回复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员工要离职,履行一个通知期即可,无需用人单位批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