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9 09:51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非法是指没有经过国家法律批准或授予的一切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联合国《麻醉药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和《禁止非法贩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生产、使用、输出、输入等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我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管制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参照联合国公约所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