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9 10:32 回复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
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
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所有的等类似的委托方不承担损失或本息固定回报条款。
委托人的缔约目的和合同预期即纯粹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回报。
而对受托人管理资产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其合同性质是名为理财,实为借贷。
双方应按借贷法律关系予以认定。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