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8-09 13:49 回复
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
债权人提供付款凭证除了证明双方存在借贷事实,在双方没有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
若债务人确认已收到款项,但抗辩认为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应当就该主张进行举证。
在债务人提供反驳证据,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给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对借贷关系进一步举证。
否则,若债务人不进行任何举证,而债权人又确实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除收款事实外还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形。
如法院向债权人释明按不当得利起诉,不仅会造成诉累,而且实际上只要收款事实确定,当债权人按不当得利起诉时,债务人必须举证其收到款项的事由,举证责任依然归由债务人承担。
因此,在查实双方并无其他法律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