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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领养孩子

笑*欣 福建-泉州 婚姻家庭 2020-08-09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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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团

    2020-08-09 13:05 回复

    1、申请: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 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2、审查: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 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 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3) 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 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

    (5) 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3、登记:

    (1) 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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