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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团
2020-07-06 16:12 回复
不动产(如房屋)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
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89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