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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怎么认定

高*g 山东-青岛 婚姻家庭 2020-07-06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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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06 10:27 回复

    第一,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辅助生殖技术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关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其法律地位无可质疑。

    第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事后不得反悔),妻子采用人工授精技术怀孕,精子非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丈夫没有血缘关系,但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亲。

    第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丈夫没有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丈夫不承担抚养义务,精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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