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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三级公司的财务人员,公司(公司已经开始注销,之前走了的员工已经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月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但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文件上加了在清税工作结束后支付的附加条款,而且让我将补偿金暂存在二级公司的账户上,请问我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拿到补偿金

今*o 辽宁-沈阳 合同纠纷 2020-08-14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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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8-14 12:03 回复

    您好!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以劳动法的规定为基础,不得附加其它条件。你公司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你可以和公司协商,如果不行,你可以提请劳动仲裁,相信会获得支持。劳动法规定如果公司没有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应该要加倍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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