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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9年底本人从原单位离职,20年初原单位被政府部门查出员工的缴纳社保基数和实际不符,要求公司补缴员工实际应当缴纳的社保,因为本人当时已经离职,公司未通知本人,直接补缴了公司和个人的全部社保,现在原单位以当时替个人补缴了个人部分社保,要求本人归还公司替个人补缴的社保金额,共计1.6w,对此我有疑问,原单位有法律依据向我本人讨要他们替我补缴的个人社保金额吗?政府部门当时只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未通知个人补缴社保,能否认定政府部门并不追究个人社保补缴金额?请专业律师为我解答问题,如有不详,也可直接电话联系我,15721532401,谢谢!

胖*j 上海 法律顾问 2022-10-23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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