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法律顾问团
2020-07-06 18:50 回复
①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②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③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九条
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