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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公用建筑面积不能分摊

-*- 四川-阿坝 房产纠纷 2020-07-06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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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律师回复

  • 法律顾问团

    2020-07-06 18:50 回复

    ①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②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③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九条

    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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