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8日上午10时30分,本人赫连方经苏州市诚盛房产经纪公司的业务员侯云军介绍,租下苏州市彩香一村五区六幢401室B2号房间,当时侯云军向本人明确表示阳台和客厅属于公共区域,并且在本人并不知晓该小区没有物业的情况下,侯云军私自向本人收取500元物业费。但是在本人签署完租房协议交完房租,押金和物业费并入住之后,未经本人同意私自将阳台和客厅进行隔断间改造成两个隔断间,并出租给他人使用,此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的(三)的2、的部分: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因此
西*堤
云南-昆明
合同纠纷
2020-08-16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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