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团
2020-07-06 10:55 回复
1.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确定是否形成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的关系,应基于以下事实:
①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
②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③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和牵连性。
2.须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