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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林,男,19岁,某厂工人。 2000年4月,因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 拘留15天。拘留期满放回后,经常夜间 携带三棱刮刀到处游荡。同年8月15日晚 8时许,朱与姜某在本县人民饭店门前闲 逛,遇见相识的王某、周某和张某。他 们向朱某要香烟抽,朱给了周、张各一 支未给王某王某抓住朱的衣服与之纠缠要烟抽。朱 将王的手扒开,发生拉扯,王打朱面部 两拳。朱受伤退几步,随即拔出携带的 三棱刮刀对王的左肋部猛刺一刀,伤及 心脏,王倒地死亡。朱林的行为如何认定?

抒霖 北京 法律顾问 2022-11-17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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