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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起,我自己开始研究治疗肺炎的配方,后于2006年,我与幸福制药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幸福制药公司根据我提供的配方以及提出的要求加工肺炎药物,为此,我向幸福制药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加工费。委托加工协议签订后,幸福制药公司经过多次试验后,建议我肺炎药物采用吸剂形式,我同意之后,幸福制药公司作出肺炎药物的初试药品,该药品在某医院临床应用的临床疗效反映很好。2008年,我和幸福制药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约定我负责药物研发工作,幸福制药公司负责提供试验费用以及后续药品的生产销售。2013 年我以自己名义申请了“肺炎吸剂”发明专利,但幸福制药公司认为该专利申请权及之后取得的专利权应由双

艾*n 北京 法律顾问 2022-11-29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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