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2000年时我与当地林场鉴定协议,由林场出地我出地面建设资金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和申报下,投资一个公墓项目,并于同年4月取得了省林业厅核发的《使用林地许可证》。07年省民政厅认可该用地许可并下发《经营性公墓许可证》,多年来我一直履行与林场的协议所规定的义务,且年年通过省民政厅的年检,并承当民政部门按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19年上半年,林场场长因“涉黑”被抓,我受其“牵连”亦被抓,12天后批准逮捕。后经各方面调查取证,我与那位“涉黑”场长并无关联。但我仍以“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遭受破坏丶灭失…其行为己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刑2年。
小*莫
安徽-淮南
法律顾问
2022-12-13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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